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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版)

发布日期:2019-03-12 12:46 信息来源: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浏览次数: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98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2.《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第二条 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简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设备,包括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简称防护设备)、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简称防化设备)、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简称警报设备)。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人防

主管

部门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

15-30%

每年

抽查

1-4次

查阅资料、现场

检查

1.是否有转让、冒用、买卖、出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的行为;

2.是否无正规图纸或私改图纸生产;

3.是否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

4.是否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

5.是否有严重质量问题;

6.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7.是否有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不达标;

8.企业从业能力。


2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6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从国家人防办下放到省级人防办。

3.《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三十六条。

人防

主管

部门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

10-20%

每年

抽查

1-4次

查阅资料、现场

检查

1.有无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人防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2.在监工程人防监理人员配备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3.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

5.企业从业能力。


3

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监督检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项

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5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从国家人防办下放到省级人防办。

人防

主管

部门

人防

工程

设计

企业

50%

每年

抽查1-4次

查阅资料、现场

检查

1.检查相关企业是否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2.检查人防工程设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及提供服务质量情况;

3.检查有无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4.检查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5.检查有无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情况。

6.企业从业能力。


4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

四、(五)加强图审质量监管……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

 

人防

主管

部门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30%

每年

抽查1-4次

查阅资料、现场

检查

1.检查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2.检查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报告书,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或盖章的;

3.检查是否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情况;

5.检查承接的审查项目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是否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三、资质要求和业务范围:……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2.《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登记表》第八项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二部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防护设备设施等质量管理和监督。

 

人防

主管

部门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50%

每年

抽查1-4次

查阅资料、现场

检查

1.检查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

2.检查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3.检查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6

人防警报设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第二条   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简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设备,包括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简称防护设备)、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简称防化设备)、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简称警报设备)。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人防

主管

部门

人防警报设备生产企业

50%

每年

抽查1-4次

查阅资料、现场

检查

1. 生产管理;

2. 产品质量;

3. 销售、售后情况。


7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验收文件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注销或者改变平时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人防

主管

部门

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

5-10%

每年

抽查1-4次

现场

检查

1.有无办理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未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有无与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时报人防主管部门;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有无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侵占人防工程;

4.有无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

5.有无人防工程改造后掩蔽面积减少或者防空效能降低;

6.有无涉及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人防工程装修,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