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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作为普通居民,我们能为人防工程做些什么?

发布日期:2020-06-22 16:23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防办网站 浏览次数:


编者按:人防工程是战时保护居民的重要设施,对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的综合防护能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人防工程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人防工程建设必须“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各方面要兼顾战时和平时的需要,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作为享受着人防设施提供便利的普通公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有所作为,保护人防设施,不让它遭到破坏。

居民应具体做到:一是不向人防工程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二是不在人防工程中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有腐蚀性的物品;三是不堵塞工程出入口、通风口,不私自拆用、搬迁人防警报设备。平时人防工程的使用者要承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平战转换的任务。不占用或混用人防通信频率和防空警报信号,不滥用人防标志;四是发现有损坏人防设施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报告人防等部门。

在《人民防空法》第2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一、“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不得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和新建地面建筑等活动;二是不得在危及人们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

因为,这些活动和作业都可能对人民防空工程造成危害,或者堵塞孔口及道路,或者降低工程防护能力,影响到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


二、“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废水”是指影响水体有效利用、造成水质恶化的污水和其他水质;“废气”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内外部环境有污染的气体,如二氧化碳、氯气、硫化氢、碳氧化物等;“废弃物”是指引起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固体废弃物,如废渣、垃圾等。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此类废弃物,直接影响到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甚至引起工程内部结构发生变化,降低工程安全使用效能等。


三、“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爆炸”物品是指雷管、炸药、爆竹及其他爆炸性物品;“剧毒”物品是指有剧烈毒性,只要少量进入人体器官就会导致死亡、重伤后果的物品;“易燃”物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烧,造成火灾的物品,如汽油、酒精等;“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能给人体带来严重损害的物品。

人民防空工程内储存这些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带来严重后果,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人宣处 毛念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