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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加装观光电梯擅自打孔,要不得!

发布日期:2021-12-24 11:12 信息来源: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浏览次数:

【案例】

杭州市西湖区人防办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人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后,为加装观光电梯,擅自在人防工程墙板和顶板上开孔,破坏了人防工程结构。2020年12月,西湖区人防办将有关线索移送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并于2021年2月7日作出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解读】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民性的防护工作和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对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人民防空工程以其特有的防护功能,可以有效地防备敌人的突然袭击,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避免和减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本案例中,当事人在人防工程墙板和顶板上擅自开孔,削弱了工程战时抗力性和气密性,造成了工程防护能力的降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