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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违者必纠

发布日期:2023-12-11 14:56 信息来源:天津市国动办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2023年7月17日,松江区新桥镇国防动员工作组在辖区内进行防空警报季度检查时发现,松江区一科创园宿舍楼防空警报设置点防空警报控制器被私自拆除,严重影响了该站点的战备状态。

以案说法

国防动员部门履职情况

新桥镇国防动员工作组立即上报松江区国动办,松江区国动办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处置。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是园区物业公司所为,该公司表示对此负责。随即,松江区国动办立案,并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授权委托人对该公司“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违法事实确认无误。

松江区国动办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以及《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之规定,并充分考虑其“实施违法的非故意性、配合检查的积极性、承担责任的主动性”等因素,最终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在其原位置重新安装拆除的防空警报设备,恢复该站点的战备状态。

同时,松江区国动办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相关责任,积极向当事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阐述防空警报设备作为国防专用设备的重要性,以及时刻处于待命状态的战备意义。

当事人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期限缴纳了罚款,同时积极主动地落实整改,已将拆除的防空警报器安装到位。经松江区国动办执法人员现场核验,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普法宣传】

防空警报设备是国防设施的组成部分,平时用于抗灾救灾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灾情预报和紧急报知,战时用于人民防空,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人民防空指挥,组织人员疏散的基本手段,为政府组织实施防空袭斗争指挥提供必要保障。

本案中,被私自拆除的防空警报设施位于产业园区内,周边有多个住宅区,人口密度大,楼宇集中,警报鸣响覆盖的人群数量较多,如不及时修复,防空警报效能难以有效发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未对人防指挥通信造成影响,给予警告,责任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