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防办,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防办:
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的通知》(浙人防办〔2009〕10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77号)要求,为保持全市防空防灾警报的灵敏、有效,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防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能力,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5月12日全国第九个“防灾减灾日”上午试鸣防空警报信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鸣防空警报音响信号种类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时间3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时间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响,时间3分钟)。
二、试鸣防空警报音响信号的时间、方法
《浙江省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第三条规定,每年5月12日“防灾减灾日”为全省人民防空及防灾警报统一试鸣日。我市决定于5月12日“防灾减灾日”9:30至9:53进行人民防空警报试鸣。
(一)鸣放时间:
9︰30――9︰33,试鸣预先警报信号;
9︰40――9︰43,试鸣空袭警报信号;
9︰50――9︰53,试鸣解除警报信号;
(二)鸣放方式:
因今年嘉兴人防警报数字化控制系统升级改造,数字警报与模拟警报系统并行,为减少警报信号发放的同频干扰,提高警报试鸣质量,警报试鸣方式作如下调整:
嘉兴市人防办1信道上自行试鸣防空警报;
嘉善县人防办6信道上自行试鸣防空警报;
平湖市人防办7信道上自行试鸣防空警报;
海盐县人防办8信道上自行试鸣防空警报;
海宁市人防办5信道上自行试鸣防空警报;
桐乡市人防办6信道上自行试鸣防空警报;
三、试鸣的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防办,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防办接到试鸣警报的通知后,要对各警报点警报设施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发现有故障隐患应及时排除,无法自行排除的,要及时报告嘉兴市人防办,确保警报设施正常运行。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手段对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的国防意识、防空防灾意识,确保试鸣时间内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正常。
(二)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协调市电视台、广播电台,配合做好广播、电视设备和警报无线遥控控制设备的检测和调试工作,确保警报信号准时传送。
(三)各警报点的用电,请各县(市、区)人防办,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防办协调电力部门予以保障。
(四)请嘉兴报业集团落实嘉兴日报、南湖晚报、嘉兴在线提前5天刊登警报试鸣公告;请市广电集团落实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嘉兴广播电视报提前5天播放(刊登)警报试鸣公告。
(五)各县(市、区)人防办,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防办要将此次警报的鸣响率、音响覆盖范围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及时收集总结,并于5月12日下午3:30前以电子稿形式,报市人防办指挥通信处。
(六)各县(市)人防办接本通知后,要按警报试鸣的程序,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请示,并落实好试鸣各项准备工作。
联系人:鲁芳 联系电话:15157390056(63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