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防空地下室出租人、承租人的人民防空相关义务,规范防空地下室租赁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省人防办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租赁合同(示范文本)》(HT33/SF24 3-2023)。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充分认识推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认真做好示范文本宣贯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防空地下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省人防办和省市场监管局联系。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23年3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附件:《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租赁合同(示范文本)》(HT33/SF24 3-2023).pdf